首页   总领馆简介   领区介绍   了解中国   领事证件   领事保护   合作交流   专题   联系我们   Bahasa Indonesia 
  首页 > 领事证件 > 公证认证
申办公证须知

2007-09-19

申 办公 证 须 知

  一、我馆原则上只受理旅居印尼的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印尼公民应在印尼公证机关申办公证然后办理认证手续。

  二、受理公证申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九点至十一点半,节假日除外。

  三、出证时间及收费:通常提交申请后第4个工作日取证;凡第二、三天取件的,需另收加急费140,000RP;特殊情况须当天取件的,另收特急费210,000RP。

  四、受理公证的主要种类:

委托书公证

  须本人到总领馆并递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张;

  3、填写《委托书》,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姓名及日期。

  *委托书内容如涉及房产等事项,需提交房产证等相关材料。

  公证费用:250,000RP

声明书公证

  须本人到总领馆并递交下列材料:

  1、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张;

  3、填写《声明书》。

  *如申请放弃财产继承权声明,需提交:(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声明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费用:250,000RP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张;

  3、所需公证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公证费用:130,000RP

特殊证明

  (一)退出中国国籍证明

  为取得印尼国籍而要求退出中国国籍的,须本人到总领馆并递交以下材料:

  1、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印尼司法部出具的申请人具有入籍资格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退出中国国籍证明书申请表》1张。

  *从未申请过中国护照的印尼本地华侨请递交本人的移民证件或KTP。

  收取费用:10,000RP

  为取得印尼国籍而要求退出中国国籍的香港特区居民:

  1、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

  (1)中国国籍证明(如出生证或入籍证);

  (2)护照或旅行证件及香港身份证;

  (3)详细列出退籍理由;

  (4)印尼居留证明文件。

  2、填写“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表格(ID924)或“国籍变更申报书”;

  3、填写付款表并交纳相关费用

  (1)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费:575港元(或74美元);

  (2)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寄回退出中国国籍证书的费用

  *选择双挂号航空邮递的申请人须交纳45港元(或6美元)

  *选择特快专递方式,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的申请人须交纳115港元(或15美元)

  以上费用需以港币或美元银行汇票方式支付,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该银行汇票应指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银行付款。申请人亦可提供一名在港的咨询人代表申请人到入境事务处付款。

  (3)总领馆将申请资料寄往香港的费用:200,000印尼盾;

  (4)总领馆受理变更国籍申请的手续费:每份申请收取10美元(100,000印尼盾)。

  如有关申请未获批准,以上费用不予退还。

  总领馆在备齐申请人的资料后,会将申请人的资料和银行汇票按申请人选择的邮递方式一并寄给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国籍组。

  (二)退回中国护照证明

  须本人到总领馆并递交下列材料:

  1、中国护照;

  2、印尼国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退回中国护照证明书申请表》1张。

  收取费用:10,000RP

  (三)结婚不持异议证明

  须本人与未婚妻(未婚夫)一起到总领馆并递交下列材料:

  1、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没有申请过中国护照的本地华侨请递交本人的移民证件或KTP(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结婚不持异议证明申请表》,并在总领馆官员面前签名、按指印;

  3、未婚妻(未婚夫)的身份证明。

  收取费用:10,000RP

  (四)健在证明

  须本人到总领馆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印尼政府颁发的居留证明;

  3、申请人的离、退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

  收取费用:免费(当日取证)

  注:若申请人因年迈体弱或其他原因不便亲自到总领馆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代理人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的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原件。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应由申请人亲自到总领馆办理。

  五、总领馆不予办理的公证

  根据中国国内有关规定,我馆对以下发生在中国的法律事实和行为不予公证:

  1、出生公证;

  2、无犯罪记录公证;

  3、学历公证;

  4、经历公证;

  5、亲属关系公证;

  6、技术、职称证书公证;

  7、驾驶执照公证。

  以上公证书,应向本人在中国的(原)户口所在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申办公证,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并到印尼驻华使领馆办妥领事认证后,方可在印尼使用。

推荐给朋友
  打印本稿